建德市殡仪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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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深化殡葬改革,发展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,推进殡葬服务便民惠民,根据民政部《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民发〔2009〕170号)和《杭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》(杭政函〔2010〕130号)文件精神,决定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,现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免费对象

  (一)建德户籍的城乡居民,包括在建德境外死亡的建德户籍城乡居民;

  (二)在建德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习的非建德户籍学生,驻建德部队现役军人;

  (三)与在建德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在建德市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;

  (四)在建德境内发现并火化的无名、无主尸体。

  二、免费项目

  (一)殡葬基本服务项目:

  1.遗体接运(限建德市范围内使用建德市殡仪馆殡葬专用车辆接运遗体);

  2.建德市殡仪馆内遗体冰柜冷藏存放(水晶棺除外,存放期限3天以内);

  3.遗体火化(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);

  4.骨灰寄存(存放期限1年以内,限寄存木质骨灰盒,不提供琉璃、陶瓷、玻璃等易碎容器寄存)。

  由建德市殡仪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,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。对使用高档车辆接尸和拣灰炉火化的,车辆接尸费和火化费由丧户自理。

  除上述项目外的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,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。

  (二)对重点救助对象,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,再免除小告别厅的使用费,并赠送骨灰盒1只(200元以内)。

 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:

  1.建德市持有效期内的《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《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》(以下均简称《救助证》)的五保、城乡低保、困难家庭的人员及持有效期内《建德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》(以下均简称《残保证》)的残疾人员;

  2.建德市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,残疾军人、伤残人民警察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伤残民兵民工,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红军失散人员、复员军人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、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,建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;

  3.100周岁以上的老人。

  三、申请程序

  属本办法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,经办人(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人,下同)凭村(社区)、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,直接向建德市殡仪馆提出申请,填写《建德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》和《建德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》(其中在建德市境外死亡的建德户籍人员,由经办人在死者火化后2个月内,携火化地的火化证明和费用清单到建德市殡仪馆填写《申请表》和《结算表》),并提交 下列材料:

  1.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;

  2.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。亡者无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、但又确属建德户籍的,凭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出具证明;

  3.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,属五保、低保、困难家庭对象,需提供有效期内的《救助证》、《残保证》;属百岁以上老人的,凭亡者身份证;属残疾军人,需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;属伤残人民警察,需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》;属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需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》;属伤残民兵民工,需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》;属劳动模范,需提供劳模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;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,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红军失散人员,老复员军人(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),带病回乡退伍军人,参战参试军人退役人员,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(街道)民政办确认出具证明或由建德市殡仪馆在相关数据库中查验;

  4.亡者为在建德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习的非建德户籍学生,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《学生证》原件及复印件1份;为驻建德部队现役军人,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《军官证》或《学员证》、《士兵证》原件及复印件1份;

  5.亡者为外来务工人员,需提供与在建德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;

  6.在建德市境内发现的无名、无主尸体,由公安部门填写《审核表》。

  建德市殡仪馆对上述材料核准后,按规定给予办理免费手续。

  四、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

  (一)建德市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,严把审核关,加大资金管理力度,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。

  (二)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,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情况的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建德市殡仪馆的正常经费支出。市公安、物价、卫生、总工会、民族宗教、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。

  (三)各乡镇(街道)民政办及村(社区)要本着“谁经办谁负责”的原则,认真做好审查核对工作。

  (四)经办人必须按照建德市有关推行生态殡葬工作的要求,实行骨灰安放规范化,严禁乱葬乱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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